沧州市开发区根据《沧州市燃放爆竹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市区、开发区等人口密集区、爆竹禁放区、交通要道等地点燃放爆竹,否则将处以罚款。
根据《沧州市燃放爆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禁放规定的,责令停产停售、收缴爆竹,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燃放爆竹的通告”(津政发〔2017〕13号)执行。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燃放爆竹的通告”规定,处罚标准如下:
1.公司、企事业单位违法销售爆竹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个体工商户违法销售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个人违法销售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请注意,以上是参考天津市的规定,沧州市具体罚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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