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房交房交纳维修基金的标准和要求如下:
1.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根据《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沧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应按以下标准交纳维修基金:
- 城市地区住房: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缴纳
- 农村地区住房: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缴纳
2. 维修基金的管理
维修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业主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至维修基金专户。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专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业主可查询使用情况。
3. 维修基金的使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 维修资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4. 维修基金的返还
房屋拆除、灭失或产权变更时,剩余维修基金应当返还给业主。返还标准为:
- 房屋拆除或灭失,按照实际缴存金额返还
- 产权变更,按照实际缴存金额扣除已使用金额后返还
总的来说,沧州市新房交房时,业主需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维修基金,资金专户管理并接受监督,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改造,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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