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发布的《张家口市伤残赔付标准(试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伤残程度一级:(被侵害人伤残危害程度非常严重,丧失重要劳动功能)
因侵害事故致使被侵害人发生不能自理、不能工作、不能生活自理的并丧失重要劳动功能,根据其劳动能力衰减程度,按照劳动能力从绝对丧失到完全丧失,分别按下列标准按年赔付:
1.劳动能力丧失六成以上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十五万元;
2.劳动能力丧失五成以上、六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十四万元;
3.劳动能力丧失四成以上、五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十三万元;
4.劳动能力丧失三成以上、四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十二万元;
5.劳动能力丧失二成以上、三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十一万元;
6.劳动能力丧失一成以上、二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十万元;
7.劳动能力丧失十分之一以上、且存在劳动欲望,可以继续胜任轻工劳动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九万元。
二、伤残程度二级:(被侵害人伤残危害程度较严重,丧失劳动能力)
因侵害事故致使被侵害人发生不能自理、不能工作、不能生活自理的并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其劳动能力衰减程度,按照劳动能力从绝对丧失到完全丧失,分别按下列标准按年赔付:
1.劳动能力丧失四成以上、五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八万元;
2.劳动能力丧失三成以上、四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七万元;
3.劳动能力丧失二成以上、三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六万元;
4.劳动能力丧失一成以上、二成以下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五万元;
5.劳动能力丧失十分之一以上、且存在劳动欲望,可以继续胜任轻工劳动的,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四万元。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付金额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建议实际情况以当地政府机关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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