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在《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照深化医疗保障制度工作署、市级统筹以及经办管理要求,对现行的职工医保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实施办法》中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又有什么调整呢?
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全由财政负担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由7.9%(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4%)调整为7.4%,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由8.5%(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1%)调整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取消原“单建统筹”参保缴费方式。
原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按原规定补缴“单建统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经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本市和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起付标准也不同。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设定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第一次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年度内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500元。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2021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企业退休人员按2021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
优化简化经办服务流程
门诊慢特病实行网上随时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评审认定模式。参保患者通过“门诊慢特病申报平台”填报申报人基本信息和申报病种,同时上传原发病历资料及近一年能佐证所申报病种在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病历和相关检查、化验等资料,线上提交后,再携带相关纸质病史资料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认定,从认定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慢特病待遇。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请,实现“跨通办”,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记者 韩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