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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三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03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沧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及其疫情防控指挥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来自重点疫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三、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拒不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等措施的,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哄抢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的,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的;

九、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违反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冒充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防护眼罩、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六、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七、违反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

十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中级法院

沧州市检察院 

沧州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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