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出台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市本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河北日报讯(记者戴绍志)9月1日,《沧州市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投资作用,规范全市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投资项目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项目,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将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管理的运行机制。
根据《办法》,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所属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市发展委代表市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市级代建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市本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符合《办法》规定的市本级所属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可向市发展委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拟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由市发展委审核后报市研究确定代建单位名单,代建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应当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包括: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地方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