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雅楠)日前,沧州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和保护员干的办法(试行)》,规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秩序,维护员干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该办法明确了属于诬告陷害的具体情形、处理程序、从重情形、结果运用、保障措施等。根据该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检举控告、有关门移交等工作中发现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坚持谁承办谁核查原则,严格按照申请、审核、核查、认定等程序进行核查处理。
同时,该办法规定了应予澄清的情形、评估批准程序、澄清方式、结果运用、相关要求等。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对符合澄清情形的,通过送达澄清函、当面澄清事实、会议、通报情况等方式进行澄清。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应予容错纠错的行为,属实名检举控告的,按规定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属匿名检举控告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或予以说明。对于被诬告陷害或错告受到处理的,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同时,应当予以纠正。
沧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表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澄清正名,可以让诬告陷害者心有所畏,让干事创业者消除顾虑,树立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