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下月起暂停办理 异地公积金贷款
5月1日起,沧州市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将暂停异地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办公积金贷款业务。
为优先满足沧州市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规范贷款业务办理,经沧州市公积金管理批准,自5月1日起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沧州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取消夫妻单方缴存公积金计算其还贷能力时,其配偶收入按上一年度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入其家庭收入的规定。计算贷款申请人还款能力时不再考虑其未缴存公积金的配偶收入。
据了解,自去年6月开始,我市公积金贷款量逐月上升,为优先保证在沧州缴存公积金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正常发放,暂停异地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在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和补缴方案,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公积金。自愿缴存的个人,也可在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本人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可向贷款发放管理(分中心)提出延迟还款申请,经批准后其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而超过办理时限的,1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疫情影响期间不记入办理限制时限内。职工应在具备办理条件后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
截至目前,今年我市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949笔、37483.6万元。其中,发放异地贷款117笔、4369.5万元。(记者韩学敏通讯员赵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