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甲、乙、丙三人在滦河流域的禁渔区内利用电鱼器,非法捕捞蛙类水产品516只、鱼类水产品63条。经鉴定,涉案蛙类为林蛙,涉案鱼类水产品为泥鳅。
兴隆县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水更绿、山更青、天更蓝的美丽家园不遗余力地贡献力量。同时,本案公开进行审理和宣判,也警醒广群众树立法律底线思维,共同守护生态文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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