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夯实重信守诺的“法治基石”
系我设区市中首规范社会信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河北法制网讯 (戴静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这是日前实施的《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内容。该《条例》成为河北设区市中首规范社会信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坚持推动、社会共建,依法推进、保障权益,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应用导向、惠民利企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多领域诚信共同推进。
《条例》对政务诚信作出规范,规定市、县级及其有关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采购、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
《条例》还建立完善了信用信息管理、应用、主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机制,鼓励信用行业发展,并明确了罚则,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据悉,2021年,邢台市被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名单,成为全唯一示范城市。《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提升信用邢台、法治邢台水平,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向更高层次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