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
一批新规新政将正式实施
一些新变化也将发生
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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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篇
7月1日起,河北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河北医疗保障发布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2021年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465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7月1日起,河北直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调整
河北直资金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22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范围为在河北直资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2年7月份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河北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河北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7月1日起,在本级开展将分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
河北医疗保障发布通知,为逐步扩分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提升医保支付比例,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本级开展将分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试点期为半年。
《河北数字经济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河北数字经济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坚持一数一源、标准统一和谁收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对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
降幅超五成!7月1日起河北2类高值医用耗材降价
日前医保印发有关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全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执行冠脉导引导管、导引导丝2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本次集采中,冠脉导引导管中选价格平均降幅51%,冠脉导引导丝中选价格平均降幅53%。随着此次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河北将基本实现冠脉介入治疗领域高值医用耗材(冠脉支架、冠脉球囊、冠脉导引导管和导引导丝)集采的全覆盖,进一步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全国篇
《印花税法》7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法》7月1日起施行,其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知识产权将自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权利人应于2022年12月1日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标准
日前财政、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7月1日起,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有新变化
最新版《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铁路旅客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目录,从、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和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等类别做了分调整,新增公务用、军用或警用匕首、等禁止携带物品,对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进行了明确规定。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月1日起施行
药监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活动可追溯。
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7月1日起,修改后的《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施行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改,自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证监会相关职能门的监管责任。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施行。《规定》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包括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7月1日起施行
财政日前制定并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级以上财政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7月1日起,进一步加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财政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7月1日起,扩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财政、税务总发布公告,扩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