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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会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的决定
(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化美丽会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高效利用是支撑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新增用地日趋紧张的背景下,高效利用存量土地尤为重要。一个时期以来,因项目资金链断裂、企业涉法涉诉、规划和政策调整等诸多原因,致使分国有土地资源闲置浪费、利用率不高。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情况复杂、推进难度、收回率低,与新时期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影响了城市功能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布和新上项目,成为阻碍会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迫切需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突破。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是践行以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现代化、国际化美丽会城市的客观需要,是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群众热切期盼的具体举措,对于实现我市经济总量过万亿目标意义重。全市上下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一心为公、一心为民、一心为石家庄”,力弘扬“实干兴石,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有效盘活存量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力推进会和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的总体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事关会发展,政策性、法律性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做好这项工作,要坚持以新时代特色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市发展实际,锚定现代化、国际化美丽会城市的目标定位,按照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的理念,克难、正本清源,全力推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做到依法行政,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更要着眼未来,一切从发展实际出发研究解决问题;坚持主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政策,强化协调联动,统筹组织、高效推进;坚持精准施策,分类处置、“一地一策”,积极稳妥推进落实,做到精准科学处置到位;坚持平等互利,注重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依法收回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三、依法确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收回范围。凡符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回情形的,均列入依法收回范围,予以积极稳妥收回。主要包括属于闲置土地且符合依法收回条件的;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符合依法收回条件的。
(二)权责分工。市、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权限统筹组织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市、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发展、财政、住建等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
(三)综合施策。在全面摸底、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市、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对符合依法无偿收回条件的国有土地,有关门依法履行认定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对需要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有关门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对设有抵押权的国有土地,市、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债权人协商更换其他担保措施解除抵押权。对因司法查封、企业破产等造成的未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期限且符合依法收回条件的国有土地,司法机关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建议,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依法高效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
四、强化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门牵头、相关门配合、司法机关支持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作出专题署,全面抓好落实。
(二)实行公开制度。要建立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对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源头防控、履约监管、经费保障、激励约束等制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四)加强监督。全市各级会要通过视察、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本决定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