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焦磊)日前,《衡水市会关于禁止燃放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市区全域及各县(市)城区等区域将全面禁止燃放爆竹。
据了解,该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衡水市实际,规定了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枣强、武邑、深州、武强、饶阳、安平、故城、景县、阜城等县(市)所在地的城区,以及由县级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将全面禁放爆竹。重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爆竹零售点销售爆竹制品。
根据《决定》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燃放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门负责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爆竹的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决定》燃放、销售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违反规定燃放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