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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管发布关于电动车通行市区道路“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3-01-01

近期,河北会、石家庄市会、石家庄市相继发布了《河北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均对电动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优化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加快现代化、国际化美丽会城市提供了依据。

一、《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在《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决定》规定,市应当制定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对现有电动车辆实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

三、《通告》明确“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两、三轮车)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

对在用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登记临时号牌,实行过渡期及分路段限行管理。

四、为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石家庄市拟于近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管理措施如下:

1.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正式号牌。

2.在用(购买日期在《通告》发布之日前)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以及最设计车速于25 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注册临时号牌,集中登记挂牌日期结束后,不再发放临时号牌。

给予临时号牌两轮电动车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街至体育街段)、裕华路(友谊街至体育街段)、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3.保障民生行业使用的电动车辆(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门负责落实“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编码编号、统一持证上岗),实行过渡期限量管控措施,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4.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应当注册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缴纳交强险、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须遵守市区道路限行规定。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门许可生产的,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收缴。

5.驾驶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改装(限速装置、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门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6.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一、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其中:

1.汽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三轮汽车。

2.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包括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三轮汽车、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规定的车辆。

(1)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设计车速不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于4kW。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普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设计车速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3.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门登记并悬挂机动车车牌;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应当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其中:

(1)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2)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车速不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三、拼装车:是指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车(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记者胡雁冰)

标签:石家庄 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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