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市,近日,市印发新修订的《石家庄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其中,首次获得市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由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石家庄市质量奖自2012年设立,由市主办,市市场监管承办,是我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截至目前,已评选4届,共有18个组织和13名个人分获组织奖和个人奖。
此次修订对评选周期、奖项设置及有效期进行了重新规定。市质量奖评选活动由每两年实施一次调整为每年实施一次,奖项设置及表彰名额为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
完善申报条件,调整评选程序。申报条件增加了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会责任、崇尚质量文化等要求;优化推荐渠道,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内容;优化了材料评审、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现场评审等程序,增加了现场答辩程序。
对奖励金额进行调整。新修订的《办法》将首次获得市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由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首次获得市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由2万元提高为3万元。
对日常管理进行强化。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变更等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记者焦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