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代表常务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法院和河北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人事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第十三届代表常务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各级代表和地方各级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河北代表常务人事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河北代表常务根据会议的提名,决定河北雄安新区中级法院院长的。
二、河北代表常务根据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河北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长的。
三、河北代表常务根据高级法院院长的提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河北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检察员。
四、提请决定河北雄安新区中级法院院长、河北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长,提请人应向会会议作出说明。
五、河北雄安新区中级法院、河北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人事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有关法律和《河北代表常务人事办法》等法规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